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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民告官判决不服申请人民检察院监督的期限是多久?”的答复
2019-09-15 10:27:00  来源: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

  网友CENTE:对民告官判决不服申请人民检察院监督的期限是多久?

  答复:公民认为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驳回再审申请或者再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如果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应当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违法情形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以下列理由申请监督,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再审判决、裁定的;(二)再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的;(三)据以作出再审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但调卷、鉴定、评估、审计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检察长批准。

  编辑:海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