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那会儿,郑国的一个执政叫子产。
子产对人别有一番认识,病危之时,对“接班人”子大叔讲过一段“人怕火不怕水”的经验分析。
他说,这人就是贱骨头,对其狠一点,他就老实,对其柔一点,他就来劲儿。大火烧得猛烈时,人看见就会避而远之,所以没听说有多少人跳进火里烧死的。可是,在水面前就大不同了,那水瞧着平静“柔弱”,人看见就想扎进其中嬉戏玩耍,所以淹死者一批又一批。子产提醒子大叔注意,运用法律制裁,必须看透这一点。广施仁政固然重要,可那太不实际了。将法律弄得严厉些,绝对事半功倍。
这理儿,应该是切中要害。
但说来有意思,子大叔生性厚道,只喜欢“胡萝卜”,而不喜欢“大棒”,对严刑峻法“敬”而远之,日日鼓吹仁爱。岂料,后来的世道真应了子产的感觉,郑国盗贼日益猖獗,终于搅得国无宁日。子大叔这时才追悔莫及,随即在刑律中“烧起大火”,好不容易最后才有了一点“团结安定”。
据说,孔夫子知道这事儿后也是拍手叫好,他说:子大叔为政宽柔,百姓容易拿他不当回事,而出现了有人吃硬不吃软,就只有用“重刑”了。
子产的“理论”,子大叔的“实践”,加之孔圣人的“点评”,为后人极力推崇“重刑”提供了部分口实。即使后来秦朝暴“刑”以覆灭告终,人们知道了“德主刑辅”也是一条路子,可在古人的历代刑律之中,仍然随手可见“残酷”两字。
显然,古人在此特别关注的是刑罚的效果,即如何能使一般人见到“小火”之后都会望而却步,不敢轻举妄动。
西人法律,尤其是到了近代以后,大体上不见什么“火势猛烈”,当然,也不见得“水静柔弱”。刑罚之类的东西,在西人手里,更多是个“摆平”的手段。他们首先想到的不是效果,而是“罪刑等价”。各类犯罪都有轻重,故刑罚也应有个轻重。一个小偷窃得一元钱,就应有“一元钱”的罚法儿;窃得上千元,就应有“上千元”的罚法儿;而窃得了百万元,也要有个“百万元”的罚法儿。这虽不能一一对应、“丝丝入扣”,但仍是不能抛弃的基本目标。无论如何不能为了彻底剿灭盗窃,就对偷一元钱的小偷来个剁手,甚至斩首。
奇妙的是,古人的效果一说在历史大面上似乎没有多大效果(尽管偶尔奏效),换句话说,即使把“火”烧得猛烈,仍然有人不断铤而走险。而西人“摆平”一说虽说没有顾及效果,可也不是效果全无,这是说,在小火面前也有望而止步的。
假如真是在效果上看不出谁能略胜一筹,我们倒应想想谁能带来其他方面的更多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