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科研用地造别墅 监管空白难成借口
2017-10-30 09:36:00  来源:正义网  作者:王心禾

   4月9日《新京报》报道,王先生在办理网签北京市通州区莱茵湾一期一套售价900万元的独栋别墅时发现,该别墅不动产权证土地用途为“科研楼”。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科研用地不可用于住宅居住使用。多位房产销售人员告诉记者,北京市没有细化规定科研用地如何管理和使用,也无法审核拿到房子的人是否用于科研项目,所以可看作监管的空白和“灰色地带”。专家表示,非法改变土地用途,违规企业应承担责任,但尚缺乏相对应的监管和具体处罚条例。

  房产销售人员传递了两层意思:推销科研用地上的别墅给个人,责任不在房产中介,而在于北京没有相关规定,或者说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对于法律和监管的不健全,他们心知肚明。科研用地流失,让人心痛。如何让钻漏洞的人不能得偿所愿?是否其他科研用地都在正当使用?能否杜绝下一宗用地流失?明晰这些问题就看有关部门能否抓住这次事件,认真加以解决。对此,要梳理至少两方面问题。

  第一,科研用地上建别墅和小产权房,如何发生的?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第4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第12条)。因此,科研用地不能建居民住宅。据报道,通州区莱茵湾小区一期被开发成别墅,二期均是小产权房,且当事房屋产权证土地用途依然为“科研楼”。这证实,该宗土地用途没有变化,其上建筑至今仍应限定用于科研。而王先生从房屋中介手中想购买也一直在洽谈的却是个人住宅交易。

  中介的问题无法掩盖,而职能部门又失守何处呢?在2002年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发布的《划拨用地目录》中,“科研楼”用地属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设施用地”。当事土地是否来自划拨用地,有待核实,问题是“科研楼”的土地成本不同于住宅用地,其中的巨额成本差,去了哪儿?

  第二,科研用地上的房屋买卖应有的监管在哪里?据报道,从2013年起,莱茵湾一期已成交20余户,均以商住两用房买卖。二期部分也已售完。房屋交易中多环节要经住建部门之手,此异常可曾引起关注?

  对此,通州区住建委工作人员的解释是,“在通州区2015年5月出台限购政策前,一手房都可过户给个人,之后只能出售给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但二手房交易还没有具体的规定,所以科研用地上的房子能过户。”笔者认为,只要没有经过法定程序批准修改土地用途,不管房屋经过几手,都是科研用地上的房屋,其转让和销售都必须被禁止。对此,1986年实施的土地管理法界定明确,法律和监管空白,难成借口。

  莱茵湾房屋买卖的背后,是否涉及土地非法交易和开发,是否涉及腐败,有关部门应依法调查。如果说莱茵湾开发在法制还不是十分健全的时期,那么,面对今后的土地管理,政府有关部门全面调查科研用地使用情况并针对问题密织法网就责无旁贷。对问题置之不理,任国家土地法律和管理制度留于纸面,对此该承担的责任,法律没留空白。

  编辑:海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