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和受理案件范围
2019-04-18 16:03: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一)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范围

  1

  、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范围:

  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

  、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诉案件范围:

  不服人民检察院以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不服人民检察院追缴财物决定的申诉;

  不服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

  不服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申诉;

  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复查的其他刑事申诉。

  编辑:海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