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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海州区人民检察院召开《“蓝海湾”训诫团工作方案》专题解读新闻发布会
2020-04-20 17:14:00  来源: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

  问:“蓝海湾”训诫团成立的宗旨是什么?

  答:海州区检察院“蓝海湾”训诫团主要由本院干警组成,并根据未成年人案例实际情况邀请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机构的法学专家、社会专家、社工组织、社会“五老”、人民监督员等专家顾问参与,最大限度预防未成年人不再犯罪、督促监护人正确履行监护职责。训诫团将根据不同对象设置分团队,确保训诫效果的专业性。在预防犯罪、法治宣传同时还将接受法律咨询、控申举报、联合开展青少年维权等活动。训诫团对训诫工作实行“集中管理、统一分派”,对外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及社会团体,聘请专家顾问提供专业知识保障,并规定保密要求。

  问:由哪些人员组成呢?

  答:组成人员有团长、副团长及成员。团长是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唐张,副团长有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霍介涛、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唐敏、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宋向华、院党组成员、检委会专职委员陶羡华、院党组成员、检委会专职委员王俊壹,成员有陈如庆、林国祥、潘竹梅、侯亚茹、李艳云、王元麟、陈 凌、赵登梅、杨军武、冯德柱、李如军、吕廷志、尹贺、韩杨阳、庄玉杰、王一铭。

  问:该训诫团的组建目的是什么呢?

  答:训诫工作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江苏省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训诫工作规定(试行)》、《江苏省检察院关于联合开展亲职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实际制定。“蓝海湾”训诫团的成立,是打造海州未检“蓝海湾”未成年人护航港品牌重要创新举措,是全面提升检察干警综合素质的重要方式,是实现未检工作专业化和社会化的重要途径,是服务本地区经济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

  问:您是否可以解释下什么是训诫呢?

  答:本规定所称未成年人检察训诫,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及在开展日常法律监督工作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错误认识、行为偏差等情形的,或者监护人不能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存在上述情形的,采取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依法开展批评、教育、谴责、告诫,预防未成年人不再犯罪、督促监护人正确履行监护职责的处置措施。另外,参照适用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刑事执行检察案件过程中,发现有训诫必要的,可以参照适用。

  问:那它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呢?

  答:(一)必要原则。应当综合考察错误成因、悔过情况、客观条件等因素,对确有必要予以训诫的未成年人、监护人进行训诫教育。

  (二)依法原则。应当围绕已经查明的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违法犯罪成因、偏差行为等案件事实针对性开展训诫。

  (三)区别原则。应当充分考虑到被训诫人员的认知水平、涉案情节等因素,采取合适的方式、语气进行训诫。

  (四)保密原则。应当依法保护被训诫人员的名誉、隐私和个人信息,尊重其人格尊严,参与训诫的人员应当签署保密协议,不得公开或者传播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被训诫人身份的各种信息。

  问:训诫的程序是什么样的呢,您能介绍下吗?

  答:好的,训诫的程序主要分为三部分,第一分部分是训诫程序,即训诫工作由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主持,书记员(或者检察官助理)记录,并按以下程序进行:(一)书记员核对参加人员身份,并宣布纪律。(二)主持人介绍被训诫人以及其他参加人员的基本情况,并宣告《训诫决定书》。(三)经主持人允许,参加人员按下列顺序发言:(1)公安机关;(2)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3)辩护人;(4)被害人、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代表等其他参加人员;(5)被训诫人。

  第二部分是同步工作。即训诫过程应当制作训诫笔录,并由被训诫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签字确认;其他参加人员到场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开展训诫工作的同时,可综合使用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以促进矛盾化解,增加训诫工作有效性。

  第三部分是回访和归档。训诫工作结束后,应当与被训诫人的监护人、学校、单位、村(居)委会等建立定期回访机制,随时掌握被训诫人的思想状态和行为表现,共同巩固训诫效果,并做好回访记录。回访期间,可以积极开展亲职教育,临界预防、司法救助、考察帮教等工作,以帮助训诫对象认识改正错误。训诫工作结束后,由书记员将训诫材料整理并装订成册,由未检部门统一存档。需要封存的,应当与未成年人案件材料一并封存。

  问:那具体工作中又有哪些工作规范呢?

  答:具体有五大规范,一是各分团活动由训诫团统一受理后,调配人员进行。二是训诫工作应从被训诫对象实际出发,及时与顾问团队沟通交流,有的放矢的开展;办公室、研究室等其它职能部门应给与必要的专业支持和保障,并注意收集训诫工作特点、亮点,对大型训诫活动及后续工作进行跟踪拍摄等。三是训诫活动要引导被训诫对象人树立积极向上的人生价值观、较少和预防犯罪。参与人员严禁泄露案情或者其他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四是建立训诫效果评估和反馈制度。训诫结束后,应主动向被参与单位和个人了解训诫效果,听取被专家顾问的意见和建议。训诫团成员应当严格遵守检察工作纪律和检察人员行为准则,接受本院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加强检风监督,提高训诫质量和工作水平。五是训诫工作纳入干警考核,增设加分项目,并作为评先评优依据之一。

  编辑:海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