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海洲区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2017-08-25 16:42: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2017年8月15日,海州区检察院三楼新媒体办公室。

     主持人庄玉杰: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海州区检察院新闻发布会。首先感谢各位媒体朋友一直以来对海州区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不仅是党和国家关注的大事,也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切入点和落脚点。 

  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海州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孙锡鸿、海州区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科长陈燕。我是海州区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助理检察官庄玉杰,主持本场新闻发布会。 

  今天我们召开本次新闻发布会,主要有三项议程。一是向大家通报我院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二是对我院近三年来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做一个梳理与总结,三是回答记者朋友的提问。 

  下面,首先请:海州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孙锡鸿通报一下我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情况。 

   

  孙锡鸿:各位新闻界的朋友,大家上午好! 

  早在1992年,我院就指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003年在全市率先成立有独立机构编制的未成年人犯罪检察科。二十五年来,在未成年人维权的历程上,我院从未停止过探索的脚步,不断把思路变方法、把方法变经验、把经验变机制,形成了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的“海检式--三三制”未成年人维权工作法。在办案中坚持“三查清、三见面”,在维权中实行“三重视、三保护”,在帮教中落实“三情形,三模式”,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全程参与刑事诉讼的优势,全面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在探索中不断创新,在创新中谋求成效,这是我院的特色,也是我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工作机制和方法。 

  如我院针对近年来在校大学生犯罪率不断提高的情况,认真调查分析,探究犯罪成因与特点,提出可行性调研报告,牵头成立连云港市在校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通过与团市委及成员单位优势互补、资源整合,在高校区形成融“打、治、防”于一体的维权新模式,具体的工作做法被市委政法委评为全市政法工作创新奖。 

  再如,我院针对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特别程序的新规定,我院在全市范围内率先制定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流程》,并成为全市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南。我院还以检察机关为支点,主动借力,借助“四行动”,形成“四基地”,成立合适成年人库、成立外来涉罪未成年人管护基地、建立犯罪记录封存档案库,帮助涉罪人员实现无障碍两“回归”。 

  还如,我院去年推出的“020”未成年人法制宣传模式,线上线下两种方式在全区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线上,依托“海州未检”微信公众号,将一些青少年需知必知要知的法律以及安全自护知识及时发布。自去年7月以来,未检公众号已推出97期节目,粉丝量突破四百人;线下,我们组建了法制宣传大篷车驶进学校、社区,在未成年人中开展“八个一”法制宣传活动。从去年的9月至今年6月,我们的法制大篷车已经驶进辖区内58所学校和社区,受教未成年人达万人,发放的宣传资料和赠送的课本也有万份。 

  辛勤耕耘换来丰硕成果,2013年以来,海州区未成年人犯罪率呈逐年递减趋势降幅达40%,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率为零。我院在推进青少年维权工程的相关做法及成效,受到了上级的充分肯定。1999年,被团省委和省检察院授予省优秀青少年维权岗,2008年再次获得确认。此后还被省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小组评为先进集体,被团市委命名为全市首个青少年德与法教育基地,先被团市委授予市十佳青少年维权岗,被市教育局、市妇联授予市家庭教育工作先进集体,被市关工委评为先进集体。由我院牵头成立的连云港市首家“在校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更是成为我市乃至全省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特色工程,多次受到省、市检察院领导的肯定。 

  庄玉杰:谢谢孙检,下面请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科长陈燕通报未成年人犯罪的典型案例。 

  陈燕: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首先感谢大家对未成年人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本次新闻发布会的安排,现在我对本院未成年人案件做简要通报。 

  2013年1月至今,我院共受理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139件279人。在受理的139件案件中,涉及侵害人身权利的案件有24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17%,侵财类案件有63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4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有44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32%;其他类案件有8件。在审查的279人中,年龄在16周岁以下的只有15人,95%的涉案人员年龄在16-17周岁之间;在校学生犯罪的有112人,有167人为无业人员,无业人员占所有涉案人员的60%;外来人员犯罪的有25人,本地人犯罪的比例为91%。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有27件31人,最小的年龄只有9岁,最大的年龄也只有16岁。 

  经调研分析,我院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呈以下特点: 

  1、涉及的罪名较为集中,有77%案件为侵财类或聚众 

  斗殴、寻衅滋事等案件;此类案件所占比例较重,也正反应了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处于青春期的少年,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形成,缺乏明辨是非的能力,遇事易冲动,喜欢讲求义气,对于事态的严重性往往考虑不到,导致其更容易触发法律的底线。 

  2、涉案时年龄大部分在16-17周岁之间。一般年龄在 

  14-15岁之间的未成年人多半还在初中阶段,父母及学校的管理比较严格,而在16-17周岁的涉罪人员有86%为大中专院校的学生。相对轻松的学业,相对轻松的管理,导致其对自己的要求或者约束也相对放松。 

  3、涉案人员中有167人为无业人员或临时职业者。离开了管理较为严格的校园,较早的进入社会,使得未成年人遇到的诱惑多于其的同龄人,而遇到的危险也高于其的同龄人。 

    4、相对熟悉的人群,相对熟悉环境,使得本地人在本地作案的比例较高。尤其在聚众斗殴之类的犯罪中,当一个未成年人觉得自己受到欺负,需要找朋友帮忙来架势时,选择的朋友多半都是身边的朋友。而45%的侵财类案件也是在熟悉街区更容易得手或逃离。 

   5、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屡见不鲜,现在大部分家长对于陌生人或者在公共场所的防范意识很强。但是对于熟人或者家里却很少设防,且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大部分家庭对未成年人性保护教育缺失,导致大部分被害人缺乏对性侵害的最基本分辨能力和防范意识,甚至遭受侵害后都不懂或者不敢向父母求助。 

  经过总结归纳,我院受理的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共有 

  以下八类典型案例。 

  案例一:王某,16岁,本市灌云县人。其曾因放火罪,被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满释放的当天,在看守所门口,王某没有看到一个亲人来接她。于是其她一人从九岭一直走到新浦公园附近,从早晨走到日落。凌晨时分,已经闲逛了一天的,饥肠辘辘的她用捡到打火机点燃了停放在路边的汽车挡泥板。第二日,刚回到家里的王某,再次因放火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经本院以放火罪起诉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 

  典型意义:在办理此案的过程中,本院对该未成年人的犯罪成因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名未成年人不断犯罪的原因,是想通过这样的方式引起父母对自己的重视,她有五个姐姐,一个弟弟。父母忙于生计,即便偶尔的宠爱也全部给了只比她小一岁的弟弟。她发现只有犯了错的时候,父母才会注意到她。渐渐地,她就开始越走越远。 

  在我们处理的所有涉罪未成年人中,几乎都存在家庭教育的问题。或是过于溺爱,或是过于缺爱,或是忙于生计,把自认为最好的给孩子,却忽视对于孩子最基本的亲情教育。上述案例中王某正是家庭关爱缺失而导致犯罪的典型案例。 

  案例二:刘某,17岁,灌云县人,系本市一中专学生。暑假期间,他为了减轻家庭负担,独自一人在海州区一家饭店打工。一日,其在宿舍休息时,接到了一同打工的同事电话,说被人欺负,要求他前往架势。一听说同事被欺负,本已洗漱就寝的他立刻翻身下床穿衣服,并按照同事要求,携带点有用的家伙事赶赴现场,后双方十余人在海州区南极路附近发生持械斗殴。刘某也因积极参与聚众斗殴,被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处起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典型意义:目前,在青少年中因一言不合,就用拳头说话或是只因在人群中看了你一眼,就引发的互殴有很多。也有很多涉案人员会自行定义法律,认为只要没有造成伤情就不会犯罪,直至被侦查机关传唤时,站在审判席上才觉得后悔。 

  青春期的少年,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尚未形成,缺乏明辨是非的能力,遇事易冲动,喜欢讲求义气,在遇到琐事时不能冷静处理,喜欢用拳头说话,且不考虑后果的做法使得他们更容易触犯法律的底线。对于青春期的少年,家庭、学校、社会应加强引导,帮助其树立正确朋友观,树立法治意识。 

  案例三:曹某,17岁,海州区人。因觉得上学无趣,遂终日混在网吧,因父母给的生活费有限,手头经常拮据,经人指点,便开始了自己“夜游侠”的生活。白天吃喝玩乐在网吧,晚上则独自或与他人出没在连云港市海州区的大街小巷,利用自己学来的电瓶车接线技术,短短三个月,盗窃近20起,涉案金额达人民币30000元。后本院以盗窃罪起诉至法院,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侵财类犯罪,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占有较重比列。年龄和社会角色决定了大部分未成年人系“纯消费者”,其对抵抗物质诱惑或者猎奇的心理又高于成年人。无论是偷或抢,犯罪成本较小,且收益较快,吸引着未成年人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正确金钱观与消费观的培养,抵制不劳而获,贪图享乐的错误思想。 

  案例四:郑某,19岁,海州区人;封某,17岁,灌云人。2015年5月的一天,郑某与另外三人一起,以被害人孙某偷走郑某手机一事为借口,将被害人孙某分别带至宾馆、公园等地施暴。采取拳打脚踢、用包带抽、用石头砸等手段对孙某进行殴打,并脱光孙某衣服,拍其裸照,上传网络。后本院以故意伤害罪和强制侮辱妇女罪将几名被告人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 

  典型意义:这是一起严重的校园暴力案件,但案件的症结却发生在校园之外。该案中的涉罪人员因种种原因,早早地离开学校和家庭,接触相对复杂的社会,在身心发展尚不够完善的情况下,遭受了诸如随意殴打他人、人际关系混乱等社会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促使他们走上歧途。因此,社会和家庭应承担起责任,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管,使未成年人能远离社会不良风气的侵袭,避免走上犯罪之路。 

  案例五:何某,17岁,海州区人。其与他女友发生矛盾,打算分手,可又听说女友为此伤心欲绝,便专门到女友的租住的小屋去探望。正在路口与女友聊天时,被经过的住在隔壁的女友朋友突然打了一顿。莫名其妙的他立刻打电话纠集朋友持械前来报复。待到了出租屋,何某一方十一人与对方六人进行了互殴,虽打赢仗,何某也因持械聚众斗殴,经本院被起诉至法院,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典型意义:何某一直到了检察机关审查批捕阶段,还没有明白自己究竟为何挨打。而本院也是在复核所有的证据才知道,这是一场三角恋引得祸。 

      现在的“早恋”在未成年人中比较普遍,而且引发的犯罪问题也较多。或是因为争风吃醋,或是要为女友出头,或者要为女友买点高档礼物。也许是因为年纪还小,阅历还少的原因,未成年人更容易为了爱情而头脑冲动。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帮助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了解正确的恋爱观。 

  案例六:张某,17岁,系本市某一大专院校学生。一天晚上与好友三人在学校旁边的餐厅聚会喝酒,均喝的酩酊大醉。三个人在返校途中,遇到了同样是喝酒归来的被害人李某一行。被害人李某一行误以为张某也是自己的同学,遂上前查看。张某三人认为被人挑衅,遂追上被害人一行并与其互殴。在互殴中,张某掏出匕首将被害人捅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典型意义:在处理未成年人的案件中,发现有很多未成年人均喜欢携带各种器械出行。或是身上揣着匕首,或是车座下放着棒球棍,或是宿舍的床底下放着红缨枪之类的管制刀具,甚至有的未成年人还拥有消防枪。一但在斗殴或者被现场抓获时使用,后果不堪设想。家庭、学校应加强对其的管理,随意携带管制器械,可能会造成他人的伤害,也有可能成为别人伤害自己的工具。 

  案例七:孟某,45岁,海州区人。工作之余经常上网聊天,一日在网上遇到一个女孩。女孩毫无防备的告诉她自己是初一学生,还未满13周岁。孟某引诱其与自己裸聊,并截图。后以该图要挟女孩与自己发生性关系。后经本院以强奸罪起诉至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典型意义:当今社会网络发达,智能手机的普及以及上网的便利,导致很多未成年人成为网络的主要用户。尤其在寒暑假期间,部分父母会作为奖励给孩子一些上网的时间,以为孩子只是看视频、玩游戏,却忽略孩子的文字输入能力。适度的上网,查看新闻或者学习资料,是值得鼓励的;但不加节制、无人管束的上网,会让处于青春期、世界观人生观尚未形成的未成年人来说,面临着一个危险的境地。或被引诱犯罪,或成为犯罪分子的施暴对象。 

  案例八:刘某,65岁,海州区人。退休在家无事,经常到邻居家找被害人(年仅十岁)的爷爷奶奶聊天。因系多年邻居,且系长辈。被害人父母一直对其不设防。后被害人爷爷奶奶因故返乡数日,便拜托刘某偶尔到家看看独自在家的被害人。却没想打,就这数日,被害人先后三次遭到性侵。粗心的父母一直等到被害人情绪发生变化后,才有所发觉。后经本院被起诉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典型意义:未成年人被性侵或被猥亵的案件经常发生。现在大部分家长对于陌生人或者在公共场所的防范意识很强。但在家里或者熟人却很少设防,为未成年人被性侵留下了隐患。且被性侵或猥亵后,被害人的心理疏导工作一定要及时安排专业人士开展,才能将伤害降到最低点。 

  庄玉杰:刚才,陈燕科长向大家介绍了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接下来,把时间交给记者朋友,请大家就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提问。 

   

  记者:在刚刚发言中听到,海州检察有一个海检式--三三制”未成年人维权工作法,这工作法具体指的是什么? 

  陈燕:海检式--三三制”工作法是我院总结经验、砥砺创新而形成的具有本院特色的青少年维权工作法。 

  一是在办案中坚持“三查清,三会面”。即审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坚持全面审查原则,查清犯罪嫌疑人出生日期,查清其犯罪的动机、原因和目的,查清其犯罪事实,确保案件公正、慎重处理;此外,办案人员坚持做到与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见面、与其居住地派出所或社区见面、与其所在学校见面,全面了解未成年人成长轨迹,深入剖析其犯罪原因。 

  二是在维权中实行“三重视、三保护”。即重视对诉讼活动的监督,有无诱供逼供等行为,有无切实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重视审教结合,把寓教于审、寓教于帮、寓教于防融为一体;重视对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犯罪实施严厉打击。对于涉罪未成年人实行不捕、不诉、缓刑三重保护制度,对于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的初犯、偶犯、具有悔罪表现和帮教条件的原则上不捕,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一律不诉,对起诉到法院、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均建议适用缓刑。 

  三是在帮教中坚持落实“三情形,三模式”。即为每一名涉罪未成年人建立案后跟踪帮教档案,采取有针对性的帮教措施,其中对孤儿或留守未成年人采取“一对一”或“代管家长”的帮教模式,对在校学生实行与学校、家长、未成年人签订“四方协议”的共同教育管护模式,对失学的采取促进就业的帮教模式,均取得了良好的帮教效果。 

  记者:去年,最高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关于“法治进校园”的专项活动,那能不能给我们介绍下海州区检察院在“法治进校园”活动中做了哪些工作呢? 

  陈燕:自去年开始,我院积极开展了“法治进校园”活动,从多个方面落实活动精神,提升宣传效果。 

  第一,制定“法治进校园”长效方案。为了使“法治进校园”成为一项有规划、易操作的系列活动,海州检察院主动与区教育局联系,与其制定长期合作计划。全区几十所学校分为两学期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每周,海州检察院平均两次走进学校,开展法治宣传。检校合作渠道畅通,校园宣传效果良好。 

  第二,磨练功底,打造多样宣传。针对法治宣传的需要,海州检察院自己编撰多种主题的宣传材料。如“校园欺凌主题”、“低年级安全自护主题”、“防性侵主题”、等,面向小、初、高等不同年龄层次需求开展法治活动。此外,还自主设计了由30块图文并茂的法治展板组成的“法治大篷车”、学校法治橱窗、宣传图册等内容,并利用我院“海州未检”微信号开展线上宣传,力求宣传内容和形式生动活泼,受未成年人喜爱。 

  第三,多方协作,提升宣传效果。海州检察院充分利用多方力量,组建了两支法治宣传队伍,开展法治宣传。一是由我院形象气质好、职业素养佳的8名青年干警组成的青年干警宣传队伍,二是由淮海工学院法学院的志愿者们组成的大学生志愿者队伍,两支队伍共同发力,有效提升“法治进校园”活动效果。 

  记者:就预防和打击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海州检察院下一步的工作计划是什么? 

  孙锡鸿:我院将依托继续检察机关“捕诉监防”一体化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机制,积极的参与未成年人法治意识和安全自护意识培养活动,提高未成年人自护自救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伤害,营造安全和谐的校园和社会环境。具体计划如下: 

  1、今年下半年,我们寻求并搭建一个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扶基地。在查清案件事实,准确定罪量刑的同时,将工作的重点放在对于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扶工作上,对一些条件符合的未成年人开展附条件不起诉工作,对其进行挽救帮教,引导其顺利回归社会。 

  2、依托我院的新媒体工作室,制作一组有关未成年人安全自护以及法律小知识的视频,摒弃单纯的说教,用未成年人更容易接受、更为熟悉的网络来宣传、培养法律意识。 

  3、充分发掘我院“海燕”工作室办案维权、犯罪预防功能,对未成年人进行帮扶帮教、法制宣传;并在一些条件成熟的学校建设“青春成长·海检护航”检察工作室,定期接受同学的法律问题咨询和开展法制宣传活动。 

  4、积极参与海州区“青春自护、守望联盟”青少年自护教育联创联建活动,积极参与海州区青少年素质教育基地的建设活动,通过与相关职能部门、社会各界一起提高青少年的自护意识,法律意识,增强自护本领,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庄玉杰:谢谢孙检。因时间关系,今天的提问就到这里。新闻媒体的宣传和监督一直对我院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起着积极促进的作用,希望新闻媒体和记者朋友们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院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编辑:海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