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是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或作出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一种诉讼活动。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关于“检察院提请抗诉期限”的答复
2021-11-10 16:45:00 来源: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
编辑:海检宣
上下篇导读
· 关于“速裁程序”的答复· 关于“非法经营罪”的答复
· 关于“票据诈骗罪”的回复
· 关于“认罪认罚从宽”的答复
· 关于“网络诈骗的量刑标准”的答复
· 关于“速裁程序”的答复
· 关于“如何反映检察官的问题”的答复
更多…案件发布
- · 【判决案件】海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姜枢危险驾驶案一审宣判
- · 【判决案件】海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光南盗窃案一审宣判
- · 【判决案件】海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炜危险驾驶案一审宣判
- · 【判决案件】海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武顺龙危险驾驶案一审宣判
- · 【判决案件】海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许明军危险驾驶案一审宣判
- · 【判决案件】海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金龙危险驾驶案一审宣判
- · 【判决案件】海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朱东泽危险驾驶案一审宣判
- · 【判决案件】海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吴伟危险驾驶案一审宣判
- · 【判决案件】海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涵危险驾驶案一审宣判
- · 【判决案件】海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罗运同盗窃案一审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