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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海州区人民检察院召开《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涉案企业合规考察工作办法(试行)》专题解读新闻发布会
2021-11-10 08:28:00  来源: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

  问:出台《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涉案企业合规考察工作办法(试行)》的目的是什么?

  答:为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进一步深入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时有效惩治预防企业违法犯罪,结合海州实际,制定此工作办法。

  问:该文件出台的目标和原则分别是什么?

  答:总体目标是区检察院和有关行政监管机关、工商联、第三方组织通过协同开展涉案企业合规考察,形成工作合力,切实保障企业的平等权利,减少与消除刑事诉讼对涉案企业的负面影响,促进企业合规经营、健康发展。基本原则是区检察院和行政监管机关在对涉案企业进行合规考察时应当遵循平等保护、客观公正、谦抑、审慎原则。

  问:什么是企业合规?

  答:本办法所称的合规,是指涉案企业与涉案企业相关联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企业章程、规章制度等要求。

  问:什么是合规考察?

  答:本办法所称的涉案企业合规考察,是指在区检察院审查企业涉嫌犯罪案件过程中,在考察期内,区检察院主导,会同行政监管机关、区司法局、区工商联、第三方组织共同指导、督促、监督涉案企业制定合规计划,通过健全管理规章制度,规范生产经营方式,完善企业治理结构。

  问:企业如何适用企业合规呢?

  答:企业合规的适用范围是:涉案企业合规考察既适用于单位犯罪案件,也适用于企业经营者、管理者、关键技术人员等重要生产经营人员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个人犯罪案件。案件类型包括企业经济活动涉及的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企业适用条件需企业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涉案企业可以适用考察制度:(一)在依法纳税、吸纳就业人口、带动当地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一定作用;(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商誉、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三)符合现行产业政策或未来产业发展趋势;(四)其经营状况影响所在行业、上下游产业链及区域竞争力;(五)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系该涉案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核心技术人员等对经营发展起关键作用的人员。案件适用条件主要是指涉案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三)涉案企业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四)有造成经济损失的案件适用合规考察,除要求具备前款所列条件外,涉案企业须有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补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足额缴纳环境资源修复相关资金或已恢复原状等情节;(五)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涉罪法定刑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具有自首、立功或者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等情节之一的,宣告刑可能是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

  问:有无例外情形?

  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适用合规考察:(一)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毒品犯罪、洗钱犯罪、涉黑涉恶犯罪的;(二)未经国家或省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或金融活动,给群众造成重大损失的;(三)依法应当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四)造成人员重大伤亡的;(五)社会负面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六)涉案企业以犯罪所得作为主要收入和利润来源的;(七)涉案企业不接受合规考察的。

  问:如何启动企业合规程序?

  答:区检察院办理相关案件时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合规建设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启动合规考察。区检察院经审查不应适用或涉案企业不同意适用合规考察的,区检察院按照一般刑事案件处理程序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在对涉案企业决定启动合规考察前,区检察院可以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区检察院启动涉案企业合规考察应听取行政监管机关意见,行政监管机关不同意涉案企业适用合规考察制度的,应书面向区检察院说明理由,由区检察院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采纳。涉案企业和行政监管机关可向区检察院申请或建议启动企业合规考察,区检察院经审查后不同意启动的,应书面分别向涉案企业、行政监管机关说明理由。

  问:办法中提及的第三方组织指什么?职责是什么?义务是什么?

  答:本办法所称的第三方组织,是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的第三方组织。第三方组织应就企业刑事合规情况进行调查,协助涉案企业制定合规计划以及协助区人民检察院监督合规计划的执行,并针对其履职情况、企业刑事合规考察出具阶段性书面监管报告,第三方组织中的相关专业人员应当依据自身专业知识,对于企业合规计划的执行情况独立发表意见。第三方组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法规,恪尽职守并接受区人民检察院与区司法局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二)坚守诚实、守信、中立,依法客观、公正地实施合规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三)定期向区人民检察院报告合规监督情况;(四)发现犯罪嫌疑企业、犯罪嫌疑人隐匿的或者新出现的不合规行为,应及时向区人民检察院报告并督促犯罪嫌疑企业、犯罪嫌疑人整改;(五)对监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案件情况及个人隐私等信息予以保密;(六)不得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机构担任第三方组织。

  问:什么情形下,企业合规考察终止?

  答:涉案企业在考察期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合规考察:(一)实施新的犯罪的;(二)发现漏罪需要追诉的;(三)合规计划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四)合规计划不符合实际,无法切实实施的;(五)拒不实施或变相不实施合规计划的;(六)拒不配合考察机关监督考察的;(七)实施其他违反合规考察承诺行为的。

  编辑:海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