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想和大家分享的是我在2014年2月办理的一件欠薪案。
这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韩某是承包了某安建筑公司工程的包工头。在收到公司支付的280万元工程款后,韩某支付了部分工资,但仍拖欠40余名农民工工资28万元长达一年。2014年1月26日,经区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拖欠工资后,韩某仍表示工程亏损无力支付,于是经多方协调由某安建筑公司垫付了28万元工资,次日公安机关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韩某拘留并提请批准逮捕。
经过审查案卷材料,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和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但由于这是我办理的第一起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案件,讯问时格外细致,详细询问了案件的经过,韩某对于拖欠工资的事实供认不讳,但他辩解在汉阳区劳动监察部门发出《限期改正指令书》当日,韩某主动到某安建筑公司解决问题,并与该公司达成协议,由该公司当天垫付韩某拖欠的28万元工人工资,韩某向该公司出具了欠条。
然而,将案卷翻来覆去,就是找不到此案的关键证据欠条,于是我立即向办案民警、劳动监察人员和某安建筑公司负责人询问情况,某安建筑公司负责人承认该公司是以韩某出具了欠条为条件垫付的工资,并提供了欠条原件。办案民警和劳动监察人员解释,韩某在收到《限期改正指令书》后认为其与涉案建筑公司工程款未结清,始终表示拒绝支付拖欠工资,是在政府相关部门和工人的压力下,涉案建筑公司不得不垫付了拖欠的工人工资,因此他们认为韩某没有主动支付工资,应当涉嫌犯罪。
在了解了情况后,我立刻向科长及分管检察长汇报,提出了韩某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一方面韩某在收到《限期改正指令书》当日主动配合劳动监察部门与工人见面解决问题,次日就被刑事拘留,而限期改正的期限是三日,期限未到不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拒不支付”情形,另一方面韩某在收到《限期改正指令书》当日通过借款方式支付了拖欠工人工资,韩某与工人之间的债务已经转变为韩某与某安建筑公司之间债务,韩某已不拖欠工人工资,当然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最后我的意见获得了分管检察长的支持,并在科务会讨论通过,以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韩某。
经过此案,区劳动监察部门意识到检察机关在专业法律知识方面的权威和优势,开始主动向检察机关咨询案件、要求介入,我也以此为契机,深入开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工作。仅于2014年就实现了建议移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到公安机关从0到14件的突破,超过武汉市全年移送欠薪案件数量的四分之一,帮助100余名劳动者追回被拖欠工资100余万元。武汉电视台新闻频道也对我院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工作机制作了专题报道,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这起案件使我深刻地认识到检察工作想要得到其他部门和群众的认可和配合,首先要体现检察官的专业素养,使他们认识到检察机关可信而且有用,简而言之就是要体现检察机关的公信力。而公信力的体现就是通过一起起案件,案件无论大小,都要办好办精,小案件也可以有大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