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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非法买卖外汇
2018-10-11 10:44:00  来源:原创

  【案情简介】

  被告人阿斌(化名)、阿岗(化名)为非法获利,在明知其帮助办理的银行卡将被汤某(护照姓名THNG KOON ENG)及其新加坡某生(化名)快速汇款公司等境外汇款公司用于非法买卖外汇的情况下,多次组织人在各大银行申请银行卡并开通网银业务,为某生汇款公司开展兑付业务提供便利,从中赚取开卡费获利。被告人阿斌(化名)通过该方式非法获利人民币5.9万元,被告人阿岗(化名)非法获利人民币10万余元。截至案发,某生(化名)汇款公司共实现转账交易70000余笔,累计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26亿余元。

  【调查与处理】

  连云港市公安局以连公(经)刑诉字〔2016〕*号起诉意见书以阿岗(化名)、阿斌(化名)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移送市院审查起诉,后连云港市检察院于2016年4月12日以连检诉刑诉字〔2016〕*号交办案件通知书指定我院审查办理,我院于2016年4月12日收到卷宗48册,光盘8张,后该案一退重报后连云港市公安局补充提供6本卷宗,二退重报后该分局补充提供1本卷宗。后我院于2016年10月21日对阿岗(化名)、阿斌(化名)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海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5日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阿岗(化名)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判处阿斌(化名)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九千元,并对用于非法经营的外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律分析】

  我国对外汇实行强制管理,法律明确规定,任何组织、个人在我国境内从事外汇买卖、结汇业务,都必须获得我国外汇管理部门的许可并在规定的交易场所内进行。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扰乱外汇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在办理此案中,及时对涉案的僵尸账户进行冻结,在限期公告后,无人认领后,依法进行扣押,后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弥补了因该犯罪行为所产生的部分损失。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公安部和外汇管理局共同挂牌督办的案件,系银行在业务中针对某些僵尸账户发生的频繁交易往来向相关部门发出预警后发现的线索,后经侦查,挖掘出本案背后隐藏的涉及数十亿的遍布全国的外汇跨境汇兑业务。此案的办理,成功威慑了一批利用僵尸账户,从事非法兑换外汇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了司法机关同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沟通,切实加强对类似账户以及外汇市场的监管,为国家的外汇储备和安全提供后盾。

  【释法说理方法】

  本案中的某生(化名)汇款公司在境外新加坡正是通过网银操作涉案银行卡用于跨境兑付业务,虽然形式上无外汇资金跨境流动,境内的人民币资金和境外的外币资金各自循环,但实质上同时完成货币兑换和资金跨境转移,导致大量的外汇流失,影响外汇储备的增加,导致大量的不可控国外热钱流入股市、房市等中国经济领域,导致股市、房市震荡,诱发经济泡沫。该案经清风苑、江苏法制报等多家媒体报道,以以案说法向群众进行普法宣传。

  编辑:海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