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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州区人民检察院干警休假请假暂行规定
2018-12-22 14:30:00  来源:

  为了维护干警休息休假权利,调动全院干警工作积极性,根据《公务员法》、《劳动法》、《干警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干警休假种类

  (一)法定假,指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产假、哺乳假);

  (二)非法定假,指学习假、病假、事假、工伤假。

  二、休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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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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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休假

  1、检察干警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干警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假、休息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不计入年休假。干警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干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干警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干警,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干警,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干警,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年休假从工龄满的下个月享受年休假天数,第一次享受公休假的,应在工作满1年后的下一年度方可享受;1至11月底满10年或20年的,可当年休假;12月以后满年限的,从下年度计算休假天数。公休假仅限于本人使用。

  4、事假累计超过5天的,应冲抵年休假,如果年休假休满又请事假的,累计超过5天的,冲抵次年休假天数;公休假休满后,事假超过20天的,次年不享受年休假。产前假超过30天的,应抵冲年休假,哺乳假超过30天的,应抵冲年休假。

  5、援疆、援藏、援青返回后休假3个月;其他援外干部回来后休假1个月,不冲抵年休假。

  6、单位对年休假实行登记管理,每年初编制本年度年休假计划,统筹安排工作人员分期分批休假,不能一次安排的,可在不突破国家规定休假天数的前提下分期休假。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经领导批准,可于次年安排补休。

  7、干警休年休假必须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检察长批准,报送检察政治工作部登记备案。

  8、干警在年休假期间,如因工作需要或遇特殊紧急情况,应自觉服从组织上的安排,提前结束休假,事后安排补休。

  9、公休假原则上当年享受,不跨年度使用。10天以上的公休假原则上分2次休完,特殊情况另行研究。

  (二)探亲假

  1、凡参加工作满一年的干警,与配偶、父母不住在同一城市,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按规定可以享受探亲假。探亲假中包括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日。

  2、探亲假期:

  (1)干警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2)未婚干警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如因工作需要或干警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给假期四十五天。(3)已婚干警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4)探亲假期是指干警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3、干警探望配偶和未婚干警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每年报销一次夫妇只能一方报销;已婚干警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工资标准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干警在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4、干警休探亲假须以书面形式向部门负责人提出,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请检察长批准,并送检察政治工作部登记备案。

  (备注:上述探亲假规定是按照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36号)文件拟定的,与当前实际情况不完全相符,具体执行参照附件:省人社厅关于探亲假问题的答复意见)

  (三)婚假

  1、单位干警结婚享受婚假。法定婚假为13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婚假。

  2、干警在休婚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3、干警休婚假,须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同意,报请检察长批准,并送检察政治工作部登记备案。

  (四)产假

  1、产检假

  (1)怀孕第1-6个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2)怀孕第6-7个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

  (3)怀孕第8个月,每月可享受2天假期。

  (4)怀孕9个月以上,每月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2、产假

  (1)女干警生育孩子,只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均可享受128天的产假,对于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产假。

  (2)女干警流产后,根据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给假15天;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假42天。

  (3)女干警在孩子一周岁内哺乳期间,每天给予60分钟哺乳时间,可分上、下午各30分钟。如路途较远,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

  (4)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5)女干警产假期满后,因本人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需继续休假的,其继续休假期按病假处理。

  (6)干警休产假、护理假的,须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同意,报请检察长批准,并送检察政治工作部登记备案。

  (五)丧假

  丧假是指干警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为料理丧事而享受的假期。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配偶的父母。

  1、丧假为1-3天。如果干警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干警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干警路程假。

  2、干警在休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干警在途中的车船费等,由干警本人自理。

  3、干警休丧假须以书面形式向部门负责人提出,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请检察长批准,并送检察政治工作部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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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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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病假

  1、干警因病到医疗单位就诊,给病假半天。因病不能坚持工作的,凭县(区)级以上医院证明,经批准后可离开工作岗位休息。

  2、鉴于实行年休假制度,干警一般不应再请事假。因事确需请假,须在年休假休完后再请事假。

  3、对有特殊情况,如直系亲属患病等需外出陪医或陪院看护的,经检察长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假期。

  4、干警因患病治疗或休养需请病假,应持有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证明,经以书面形式向部门负责人提出,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请检察长批准,并送检察政治工作部登记备案。

  5、病假中包括双休日和国家法定节日。

  (七)事假

  1、干警因私事经批准可请事假,有年休假的,请事假连续3天以上的(含3天)应先使用年休假,只有在年休假已休完的情况下,才能再请事假。

  2、干警如有特殊请假事项的需经院党组集体研究后决定。

  3、事假请假程序

  (1)一般干警请假半天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1天以上3天以内(含3天)的由分管检察长批准;3天以上的要层报至检察长批准。

  (2)部门负责人请假1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批准,同时口头报检察长知悉;2天以上的层报检察长批准。

  (3)院领导请假由检察长批准。

  (4)检察长请假按相关规定审批。

  (5)请事假2天以上的要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报政治处备案。

  (八)学习假

  1、学习假如下:

  (1)凡经组织指派,参加各类院校进修、培训学习者,所需学习时间给予保证,学习期间视为出勤。

  (2)凡经组织同意,参加各类院校学习者,原则上不准占用工作时间,如因特殊情况占用工作时间,须经部门领导同意报分管检察长、检察长审批,送检察政治工作部备案。学习期间占用工作时间累计超过应休年休假天数的,不再享受年休假。

  (九)工伤假

  1、干警在工作中或在上下班途中受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例如受伤时他人证明和医院病历等方面的证明),交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院党组研究认定后,方可确定为工伤。

  三、登记和报备

  1、所有请假均需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报检察政治工作部备案,复印件报纪检监察部门用于考勤备案。因急事无法事先请事假的,应及时打电话向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请假。休假完后及时补充完善相关手续。事先未经批准,事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请假手续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论处。旷工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2、各类假期结束后,及时到检察政治工作部办理销假手续。

  3、有关假期的登记由各部门负责实施,每周一上午,由部门内勤将本部门《人员外出登记表》报检务督察组备案。检务督察组将根据考勤情况,对干警请假和迟到、早退情况进行统计核对,每月通报一次。

  四、责任追究

  对于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或者请假累计超过20次的干警,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对于全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或者请假累计超过30次的干警,年度考核时将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年度目标考核奖减半兑现。

  对于作风散漫、纪律松弛,无故迟到早退每月3次以上的,进行诫勉谈话,取消评先评优资格。上班经常办私事、弄虚作假或者多次违反请销假规定,情节严重,经组织谈话2次以上,批评教育仍然不改正的,年度考核时将被评定为不称职等次,不享受年度目标考核奖和其他奖金。

  对于不履行请销假手续,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无故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照《公务员法》和《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辞退。

  五、其他

  1、检察政治工作部负责休假、请假的登记备案工作,年终负责将单位干警休假、请假、补休情况予以公示;纪检监察组负责干警休假、请假、补休情况的考勤、督查;检察综合管理部负责按政策规定核实报销有关费用。

  2、本规定由检察政治工作部负责解释。如国家和省、市有新的政策规定,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3、上述规定与法律规定不符的,以法律规定为准。

  4、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编辑:海检宣